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 浙江英
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英特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 期的事
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459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00 万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43.99 元/股,并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6,600.00 万股变更
为 8,800.00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方真健、实际控制人方真健、陈海萍承诺出具《浙江英
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11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六个月。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
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进行调
整。
四、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且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
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人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不论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离 职,本
人均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
股票。”
(二)公司股东安吉英睿特出具《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诺函》: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合伙企
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11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 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本合伙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
行价。
自发行人上市至本合伙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按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进
行调整。”
(三)公司股东王光明出具《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函》: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包
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11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六个月。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
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进行调
整。
四、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且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
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人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不论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离 职,本
人均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
股票。”
(四)通过安吉英睿特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安吉英睿特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方 真健、
裘尔侃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包
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二、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三、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六个月内 ,不得
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11 月 23 日,非交易
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
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五)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真健、陈海萍亲属陈新萍、陈新波、赵茂江、陈云波、陈泽
铭、王军、王小金、章晓春比照实际控制人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11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六个月。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
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自发行
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且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
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人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不论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离 职,本
人均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
人股票。”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上市,截至 2023 年 11 月 23 日收市,鉴于公司
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因分红除息调整的发行价,触发上述 承诺的
履行条件。
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有的基础上延长 6 个月,其他通过安吉英睿特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下表不再做单独表述,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量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
方真健 38,084,640 2026 年 5 月 23 日 2026 年 11 月 23 日
王光明 16,035,360 2024 年 5 月 23 日 2024 年 11 月 23 日
安吉英睿特 11,880,000 2026 年 5 月 23 日 2026 年 11 月 23 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
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英特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 在违反
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本保荐人对英特科技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 的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相关
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1
孙书利 廖 晨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