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帝股份: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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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以维护股东的合法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金帝精
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
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时披露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
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变更、监督、责任追究、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
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且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
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公司的独立
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
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
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
  第二十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
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
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百分之一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
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百分之五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占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五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公司仅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以免于履行股东大会
程序,但仍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
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
简称“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
营业务,并比照本管理办法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但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且应当承诺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
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公司审
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10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
等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
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
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
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应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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