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投资: 长江投资: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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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长江投资       公告编号:临 2023—026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终局裁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及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82,869,419.55 元
  ?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一、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仲裁案一:根据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孔令菊、舟山晟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以下简称“舟山晟膳”)等签订的《关于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投资
协议》
  (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及《<关于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投资协
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及经审计的上海世灏国际物流
有限公司承诺期业绩完成情况,业绩承诺方应补偿公司业绩补偿款 80,419,900 元
(已扣除应向舟山晟膳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公司此前已就上述补偿及相关的资金
占用费、律师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等事宜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
际仲裁中心)
     (以下简称“上海国仲”)提出仲裁申请。审理过程中,舟山晟膳在本
案中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公司向舟山晟膳支付股权转让款 33,270,100 元及违约
金等。该仲裁案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组成仲裁庭,于 2022 年 10 月 23 日下午在
上海国仲开庭审理。
  仲裁案二:公司向上海国仲提起的仲裁案被受理后,孔令菊、舟山晟膳及舟山
晟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舟山晟笙”)亦向上海国仲提起仲
裁(《仲裁申请书》),主张新冠疫情构成导致原定 2020 年业绩目标无法完成的情
势 变 更 事 由 , 请 求 将 2020 年 业 绩 目 标 从 人 民 币 7,900 万 元 变 更 为 人 民币
日下午在上海国仲开庭审理。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1-046、临 2022-013、临 2022-019)以及《长江投资 2021 年
年度报告》
    《长江投资 2022 年年度报告》“业绩承诺事项”段落。
    二、仲裁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国仲寄送的[2023]沪贸仲裁字第 1625 号及第 1626 号《裁
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仲裁案一,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孔令菊、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连带向申请人长江投资支
付 2020 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86,393,727.33 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孔令菊、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连带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
用损失,其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 86,393,727.33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 2021 年 9 月 10 日起计算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
   (三)第一被申请人孔令菊、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连带赔偿申请人长江投资
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540,750 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 46,406.88 元、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3,500 元;
   (四)对申请人长江投资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五)本案申请人仲裁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640,201 元,由申请人长江投资承担
请人孔令菊、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应向申请人长江 投资支付仲裁费人民币
   (六)申请人长江投资向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七)申请人长江投资向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
式为:以人民币 33,270,10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 2021 年 9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八)申请人长江投资向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赔偿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损失人民币 240,000 元;
   (九)本案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仲裁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326,720 元,由申
请人长江投资承担 80%即人民币 261,376 元,由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承担 20%即
人民币 65,344 元,鉴于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业已全额预缴仲裁反请求仲裁费,
故申请人长江投资应向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支付仲裁费人民币 261,376 元。
   对于上述裁决所涉款项,当事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向对方支付完
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仲裁案二,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方孔令菊、舟山晟膳及舟山晟笙与被申请人方长江投资、杭州长
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杭州长誉”)签订的《<关于上海
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第 1.1 条中关于上海世灏国际物
流有限公司 2020 年实现净利润的最低承诺数额由人民币 79,000,000 元变更至人
民币 47,400,000 元;
   (二)被申请人方长江投资、杭州长誉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
人方孔令菊、舟山晟膳及舟山晟笙偿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350,000 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431,657 元,由申请人方孔令菊、舟山晟膳及舟山晟
笙承担 50%即人民币 215,828.50 元,由被申请人方长江投资、杭州长誉承担 50%
即人民币 215,828.50 元,鉴于申请人方孔令菊、舟山晟膳及舟山晟笙已全额预缴
本案仲裁费,故被申请人方长江投资、杭州长誉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向
申请人方孔令菊、舟山晟膳及舟山晟笙支付仲裁费人民币 215,828.50 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上述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当前及未来利润的具体影响,将依据《裁决书》的履行和
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的审计确认情况为准。公司将采取有效措
施主张合法权益,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并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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