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9 证券简称:凯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3-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新材”、“发行人”或“公 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65,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
“凯盛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3]1893 号文同意注册。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或“西
南证券”)担任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
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 巨潮 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
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65,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650 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3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9
年 11 月 28 日。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 0.2%、第二年 0.4%、第三年 0.8%、第
四年 1.5%、第五年 2.0%、第六年 2.5%。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
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 年可
享受的当期利息,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券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 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负担。
(2)付息日:每年付息日为本次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
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
每年付息日之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
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
息年度的利息。
(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 2023 年 12 月 5 日(T+4 日)(即募集
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 年 6 月 5 日)起,至可转
债到期日(2029 年 11 月 28 日)止(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或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
易日)。
(九)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为转股的数量;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
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
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 股的 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
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0.26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
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
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
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
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
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
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
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
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
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
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 益时,
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
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一)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个 交易
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
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二)赎回
本次发行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利
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
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
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
(十三)回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
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
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
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
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
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 明书 中的
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证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
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
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
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
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
不算尾)。
(十四)转股后的利润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
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
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信用评级
主体信用评级为 AA-,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 AA-。
(十六)资信评级机构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可转债发行条款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3 年 11 月 29 日(T 日)。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1 月 28 日
(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
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
《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23]511 号)
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 册的
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65,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
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
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
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8日(T-1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5452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
金额,并按100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15452张
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420,640,000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
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6,499,729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总额的 99.9958%。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
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1069”,配售简称为
“凯盛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
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
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凯盛新材”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
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
人业务指南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
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2023 年 11 月 29 日(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
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简称为“凯盛发
债”,申购代码为“371069”。每个账户最低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
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 1 万张
(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
购资金。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
参与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
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
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日终为准。
申购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9 日(T 日),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
行。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
总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
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配售数量。中签率=(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营业网点。
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
盛转债的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 10 张(1,000 元)。
T+2 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
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网
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 1 张。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
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
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
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
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
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 合格、
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配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65,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 65,000 万
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
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19,500 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
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
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主承销商将调
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
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
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
时间将另行公告。
日 期 发行安排
T-2
周一 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T-1
周二 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刊登《发行提示性公告》
T
周三 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确定网上中签率
T+1
周四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刊登《中签号码公告》
T+2 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认购款(投资
周五
者须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够的认购资金)
T+3 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周一
T+4 2023 年 12 月 5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日 期 发行安排
周二 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
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紫光
联系电话:0533-2275366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8 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88091904
发行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的盖章页)
发行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的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