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川网络: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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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
   ”)和《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
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
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董事长 1 名。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证券部的工作,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
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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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由公司
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加以确定,并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执行。
 第七条   董事会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根据《公司章程》,本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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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符合下列标准之
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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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
用本条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按照在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任何“提供担保”事项,无论交易所涉及金额是否符合
上述标准,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经董事会审议
后应及时对外披露;若该“提供担保”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除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批的担保事项,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及公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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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子公司的其他提供担保行为,并且该审批权力不得委托董事长或者经理等其他
部门或个人行使。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发展及经营方面的监督、检查职权包括:
  (一)监督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检查各项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定期对公司经营业绩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方案,监督公司管理层执行;
  (三)最少每年一次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经营管理及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调
研。
  (四)讨论公司面临的发展机会和风险,研究对公司产生影响的各种客观因
素及重大风险的变化,识别公司发展中面临的障碍,分析公司变化趋势及应对转
变的能力,提出公司发展战略的修正方案。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两次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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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除前条第(四)项
的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之外,均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
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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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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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审慎地选择受托董事并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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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在一次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二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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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
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
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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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
以回避。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四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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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
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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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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