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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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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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
与利用战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对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证券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董事会规模、构成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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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候选人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独立董事的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主任委员应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
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现场召开或以通讯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投票
表决。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
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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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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