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拟对公司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提名已事前征得梁剑飞先生的同意,其具备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中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
梁剑飞先生被提名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尚未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梁剑飞先生已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承诺,将积极报名参加深圳证
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梁剑飞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将议
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张力、郭磊明、周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