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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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人组成,独立董事占三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查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
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对涉及商业
秘密的事项,全体委员有义务保密直至该秘密事项解密为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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