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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规模的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的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议;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候选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它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
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