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亚钾国际投资(广
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的本次发行可转债相关议案及有关文件,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
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关于公司符合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
回报规划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赵天博、潘同文、朱武祥、杨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