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会议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之独立
意见
公司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
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除本次调整内容以
外,均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
二、《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为 2023 年 11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
计划(草案)》中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且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 健
谢德仁
吕守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