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钾国际: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证券之星 2023-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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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维护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022]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3]703号)和《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制定了《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
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次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
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
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
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
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意
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 2023-2025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分红。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或季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净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半年度或季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2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
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半年度或季度现金分红。具体
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定并由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
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
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
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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