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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资质和丰富经
验,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
对审计机构的要求。本次拟变更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将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正堂、曾萍、彭书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