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 《广
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 场,
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拟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出售控股子公司重庆大江国立精密机 械制
造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现有的经营规划,有利于促进公司持 续聚
焦主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业务布局,助推公司的未来发展,具有必要性和 合理
性。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发生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 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褚一凡、陈颂琛 、胡
金霞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 事项
提交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联担保系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大江国立67.25%的 股权
后,因合并报表范围变更而被动形成的关联担保,本次关联担保的内容及决策程 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发生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情形,也不 会对
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董事会就本次关联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褚一凡 、陈
颂琛、胡金霞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因出售子公司股权形成关联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 事项
提交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采购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下属子公司采购提 供担
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及旗下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 会对
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关联方褚一凡及泉为绿能为公 司下
属子公司采购事项提供担保,有助于更好地支持公司及子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不 会损
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导致公司利益倾斜 的情
形。同时,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褚一凡 回避
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下属子公司采购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 易事
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文碧 邹育飞 王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