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707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注
册申请。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系结合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
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债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
体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可
转债上市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开设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德运 李树森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耿玉水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