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益达: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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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对董事会负责,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
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
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
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及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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