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材料,并基于自身
的独立判断,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的事先认可。
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认购,为公司关联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绍兴上虞虞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为
公司潜在关联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项议案,关联董事已对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予以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的召集、
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该预案已提示了本次交易需履行的法律程序及交易风险,有效保护了广大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相关安排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
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洪志良、李伟群、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