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82 证券简称:益方生物 公告编号:2023-050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议案》以及《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益方生物科
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
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 十 八 ) 公 司 发 生 的 交易 ( 提 供 担 保 除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其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
元;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何担保; 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监管机构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供的担保;
(七)监管机构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罚,期限未满的;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 监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等有权机
构审议董事候选人选举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任。
…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
续计算。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 是 指 不 在 公 司 担 任 除董 事 外 的 其 他 职 事 是 指 不 在 公 司 担 任 除董 事 外 的 其 他 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
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〇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 第一百〇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条件:
… …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 六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〇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第一百〇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及 其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以上或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系亲属;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情形的人员;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配 偶 、 父 母 、 子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女;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
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决定。 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 东 委 托 其 代 为 行 使 提名 独 立 董 事 的 权
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声 明 。 在 选 举 独 立 董 事的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容。 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
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第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九 十 六 条 中 规 定 的 不 得担 任 董 事 的 情 形 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
外 , 独 立 董 事 任 期 届 满前 不 得 无 故 被 免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
职。 章程第九十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
免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
章程第一百〇七条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 章程第一百〇七条规定的最低要求或独立
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
额后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
规 定 董 事 的 职 权 外 , 还具 有 以 下 特 别 职 规 定 董 事 的 职 权 外 , 还具 有 以 下 特 别 职
权: 权:
(一)上市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议 的 关 联 交 易 , 应 当 在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务所;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五 ) 独 立 聘 请 外 部 审计 机 构 和 咨 询 机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构; 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同 意 。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前款 所 列 特 别 职 权
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特别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审 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计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会议审议事项、召集、召开、主持由公司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另行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 委 员 会 中 独 立 董 事 占多 数 并 担 任 召 集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人 ,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召 集人 为 会 计 专 业 人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四个董
士 。 董 事 会 负 责 制 定 专门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事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 成 员 全 部 由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审 计 委 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 。 董 事 会 负 责 制 定 专门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 独 立 董 事 过 半 数 同 意 后,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表独立意见: 议: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三)确定或者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诺的方案;
人员的薪酬;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项。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
(六)考察公司主动终止上市方案、退市
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
安排、经营发展计划、异议股东保护的专
项说明等)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
体股东利益;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必要 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必要
条件: 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 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
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凡须经董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提 前 通 知 独 立 董 事 并 同时 提 供 足 够 的 资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 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存 5 年;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
独 立 董 事 履 行 职 责 提 供协 助 , 如 介 绍 情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
况、提供材料等; 独 立 董 事 履 行 职 责 提 供协 助 , 如 介 绍 情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 况、提供材料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
员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 不 得拒 绝 、 阻 碍 或 隐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
… 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 五 ) 公 司 应 当 给 予 独立 董 事 适 当 的 津 专业意见;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
的其他利益; 碍 的 , 可 以 向 董 事 会 说明 情 况 , 要 求 董
…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
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
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
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
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 五 ) 公 司 应 当 给 予 独立 董 事 适 当 的 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
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在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冲突的 在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冲突的
情 况 下 , 公 司 发 生 的 交易 ( 提 供 担 保 除 情 况 下 , 公 司 发 生 的 交易 ( 提 供 担 保 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足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上,但不足 50%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不足 50%的;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1,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但不超过 5000 万元; 1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但不超过 500 万元; 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八项和本条第二款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 规定的“交易”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元,或虽占 50%以上,但不超过 500 万元。 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
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其绝对值计算。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指 支 付 的 交 易 金 额 和 承担 的 债 务 及 费 用
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等。在公
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 司实现盈利前,可以豁免适用与交易相关
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 的审议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
件 确 定 金 额 的 , 预 计 最高 金 额 为 成 交 金
额。 交易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 其绝对值计算。交易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
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
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 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基础适用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 本章程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
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
基础适用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
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照 程 序 采 用 视 频 、 电 话或 者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
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
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
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
记录中载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
…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修订所涉及的
工商登记、备案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
记的内容为准。
二、部分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拟同步修订的内部治理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上述治理制度已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治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