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之
核查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审阅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核查结果如下: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述情形,满足解除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指标一: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公司2022年度经审
于10%,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限售;以2020 计的营业收入为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10%且小于 2,842,414,791.61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20% 收入
且小于44%,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90%比例解除 2,509,112,917.34
限售;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 元为基数,公司
等于44%,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100%比例解除限 2022年实际达到营
售。 业收入增长率为
或 13.28%,公司层面
指标二: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 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利润增长率低于10%,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 80%。
限售;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
润增长率大于等于10%且小于20%,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
股份按照80%比例解除限售;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大于等于20%且小于44%,则归属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90%比例解除限售;以2020年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大于等于44%,则
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100%比例解除限售。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指标一: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于10%,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限售;以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10%且小于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20%
且小于44%,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90%比例解除
限售;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
等于44%,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100%比例解除限
售。
或
指标二: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
利润增长率低于10%,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
限售;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
润增长率大于等于10%且小于20%,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
股份按照80%比例解除限售;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大于等于20%且小于44%,则归属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90%比例解除限售;以2020年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大于等于44%,则
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100%比例解除限售。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 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109人,考核结果均
≥80分,本期个人
考评结 80> 70>
S≥80 S<60 层面可解除限售比
S≥70 S≥60
果(S) 例均为100%。
标准系
次限售期届满之日
数
前已离职,本次不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
符合解除限售条
售额度。
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为本次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
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0,800 股限制性股票和剩余 109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
的因业绩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 486,12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由于公司完成 2022 年权益分派,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由 5.75 元/股调整为 5.60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
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
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