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
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
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
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股东名册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四条 股份登记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发起人以外,其他股东
均自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发起人股东自公
司设立之日起为公司合法股东。
第五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依法通知
各股东,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股东权利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所持有的股份;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产的分配;
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七条 普通提案权
(1)董事会;
(2)监事会;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
上的股东。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
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大会召开前,符
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3%。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
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经董事会审核提案股东
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七条第 2
款规定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载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
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
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
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
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3)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第 2 款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规则第
七条第 2 款规定的条件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本
规则第七条第 2 款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该
在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由;审核后认
为符合本规则第七条第 2 款规定的条件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不得无故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监事提名权
事会分别享有董事、监事提名权,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对
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提案提出程序应遵守本规则第七条的有关规
定。
职资格的人士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否则,董事会有权不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交该候选人的简历。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4)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
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1)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
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
事、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
公开声明与承诺。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后披露。
第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权
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或
者董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享有在特别情况下的临时股
东大会召集权,其召集条件和程序依据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
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条 股东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
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义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投
资、质押、委托管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而导致该股份的所有权
或实质控制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
内,向公司作出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除承担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控股股东还负有如下义务: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应该依法回避表决。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
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
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
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
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交易金额需要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遵
循《上市规则》的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
股票,该项授权在下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章 股东大会召开和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
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东大会召集通知。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司董事会应作出解释,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时;
请求时;
情形。
前述第 3 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发出股东
大会召集通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
事会应作出解释,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
并提交独立报告。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十八条 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
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
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
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
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十九条 召开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
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地点。
第二十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司承担。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一条 通知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20 日之前发出,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之前发出。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有临时提案的,还需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发布补充通
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包括:
时股东大会;
“月”、
“日”、
“时”;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其中,由股东提出的议案还应注明提案人姓名/名称、持股数;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通知修改和延期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
因。
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 标题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分别排序,其中:
股东大会字样,如“2005 年度股东大会”;
明某某年第几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如“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
权出席会议,并享有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列席股东大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出席及代理
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作为征集人,
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
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境内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
章。
填写该名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限。
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六条 会前登记
召集人)有权自行确定股东大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准备出席会议的股
东应该自觉遵守该登记程序,按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
方式进行会前登记。
第二十七条 会议登记
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股
东大会召开时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和确认
手续。
席该次股东大会,但是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表决
制;如果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以上时,公司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应当采取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现场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九条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
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
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
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
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
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
据公司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
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时,
应由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
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三十条 表决票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票。
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表决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等选择项、股东(或代理人)签名处等。
股权登记日的持股数量。
以外,代理人本身也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股东或代理人
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权”三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
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未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除累积投票制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的全部或部分表决权参与表决。
应该在会场登记时予以明确说明,并在表决票中填写准备参与表决的
持股数。
第三十二条 同意
同意,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会议审议
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持同意态度。同意应该以书面方式明示,即根据
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在表决票上明确填写“同意”意见。口头表示同意
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决票上明确表示同意意见的无效,该股
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视为“弃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反对
反对,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会议审议
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持反对态度。反对应该以书面方式明示,即根据
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在表决票上明确填写“反对”意见。口头表示反对
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决票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无效,该股
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视为“弃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弃权
弃权,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放弃对提交会议
审议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的表决权。弃权可以书面方式明示,也可以
依据本规则进行推定,凡下述情形均作弃权处理:
股东依法回避表决的情形除外);
人规定的投票方法填写表决票,以至无法判断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
“同意”、“反对”还是“弃权”的;
的投票方法填写了表决票,但没有在计票人员进行计票前将表决票投
到指定的投票地点的;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交易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
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计票、监票
计票人员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同时应当安排适当的监票人员对计票
过程和计票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到会股东(含代理人)宣读股东大会召集人推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
单,并征求到会股东(含代理人)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份额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则应当立即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另
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按以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票人和监票人,经出席
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该推
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或监票职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承担法律责任。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应当对每项议案统计现场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问
召开股东大会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均享有现
场提问、质询、建议权,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该对此在每次会议中
安排适当的时间,考虑到会议议程的安排,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股东
提问、质询和建议的时间和程序。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
会上公开外,列席会议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八条 疑义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宣读完毕以后,在股东大会结束之前,下述人
员对表决结果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在其监督下重新点票、计票: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
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
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
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
比例和提案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
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条 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
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资料保存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三条 会场秩序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释义
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指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则所称的“董事会”指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规则所称的“监事会”指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指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生效和实施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自生效之日
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修改和废止
本规则的修改、补充或废止由股东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