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 川仪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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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提名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
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干部人事管理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是根据提名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开展相关工作。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时披露提名委员会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提名人选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经理层人员的提名人选须报董事会审议
聘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有提名权利的人员及组
织提供或自行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或主持,
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日发出通知。因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现行或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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