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深圳市迅
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迅捷
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
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鉴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公司经综合考虑拟聘请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的质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洪芳、刘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