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深圳市迅
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迅捷
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进行认真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公司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
计机构是基于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查,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客
观、公正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财务报表
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洪芳、刘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