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和个
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多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财务
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主
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进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学习。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交易所认可
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
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做出公开声明。在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该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以
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应按规定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的审核意见)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
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
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候
选人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
公开的声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
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做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做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 日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
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到紧急情况,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
受本条款限制。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
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独立
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
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
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
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
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
况。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制定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
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