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
的说明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上
海恒电实业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80%股权(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做出如下说明: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