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
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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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
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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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可经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紧
急情况下或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期限通知要求。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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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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