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范围为: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 范围为:
造、销售(CM023\F3022);家用电器研 许可项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
发 (3055) 制 造 (CQ019) 销 售 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F1054) 安装 服务 (O1030); 直饮 水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设备销售(F3302);技术服务、技术开 目 以 相关 部 门批 准文 件或 许 可证 件为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准)
技 术 推 广 (m2070); 货 物 进 出 口 一般项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
(F4001);技术进出口(F4002);租赁 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
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L1021) ; 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CN043)销售 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直
(F3007);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安 装 、 维 修 饮水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E3009)后置许可;非电力家用器具制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造;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租赁
品);物联网应用服务;智能家庭消费设 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环境保护
备制造、销售。 专 用 设备 制 造; 环境 保护 专 用设 备销
售;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互联网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物联网应用
服务;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
庭消费设备销售;道路货物运输。(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应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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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三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表决。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事会提出建议: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历和基本情况。 员;
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由上届董事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监事会协商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持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以临时提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案的方式提名。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应当向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情况。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经董事会提名
逐个进行表决。改选提案获得通过后, 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依据
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
任。 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 以 提案 的 方式 提请 股东 大 会选 举表
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
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选举表决;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
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 定 ,并 且 不得 多于 拟选 人 数, 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
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
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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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
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
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 别 进行 , 并根 据应 选董 事 、监 事人
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
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
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总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乘以应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
集中投向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
可 以 分散 投 向数 名董 事或 者 监事 候选
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
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
的累积投票,应分别实行。
(四)在投票选举中要遵循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在董
事总数中比例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五)股东大会依据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
者监事人选;当选董事或者监事所得的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
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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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应当向
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
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逐个进行表决。改选提案获得通过后,
新 任 董事 、 监事 在会 议结 束 后立 即就
任。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 ,不 能担 任 公司 的董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企 业 的破 产 负有 个人 责任 的 ,自 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司 、 企 业破 产 清算 完 结之 日 起 未逾 3
年;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 适 合 担任 上 市公 司董 事, 期 限尚 未届
满; 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
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
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 (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
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 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
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 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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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并由公司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 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
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 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非
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
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
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 本 、发 行 债券 或其 他证 券 及上 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银行贷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交易、银行贷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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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召集人为会计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
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 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
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 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
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 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
个董事单独决策。 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 个董事单独决策。
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
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应 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
当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的范围、 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应
权限、程序和责任。 当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的范围、
权限、程序和责任。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下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六)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收购事项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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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规 定和 《 公司 章程 》规 定 的其 他事
项。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事项
应 当 经公 司 全体 独立 董事 过 半数 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
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 观 的建 议 ,促 进提 升董 事 会决 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 规 定和 《 公司 章程 》规 定 的其 他职
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
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 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
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可以按照 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可以按照
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 股 东 大会 的 有关 决议 ,设 立 战略 、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议事规则按照监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议事规则按照监管
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委员会成 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委员会成
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除战略 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除战略
委员会外,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应当 委员会外,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应当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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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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