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美新材: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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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核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对外投资事项款项支付安排上,公司需在取得投资标
的相应股权之前以贷款的方式向索尔斯光电境内子公司索尔斯成都分期 支付相
关款项,客观上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将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前期款项支付认定为
财务资助,按照财务资助的流程进行公司内部审批,符合谨慎性原则。
  本次因对外投资事项付款的过渡性安排导致的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 公司的
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
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因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形成的财务资助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对外资助额度范围内签订相 关协议
(含补充协议)及配套文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郑德珵            卫建国                 黄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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