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相关意见拟定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
文件,公司监事会认为制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
的情形;
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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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