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谨慎的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价方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方案涉及的《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
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组管理办法》
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有利于增
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
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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