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地铁: 申通地铁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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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谨慎的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价方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方案涉及的《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
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组管理办法》
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有利于增
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
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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