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
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
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份
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
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
合规。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利
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保
护投资者长远利益,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式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是基于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进行的必要调整,有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对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
项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关联方购买资产
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向关联方购买资产事项是公司为满足业
务发展需要而发生的,该事项的发生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该关联交
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安徽开利元房地产
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所反映的评
估价值为基础,交易定价方式公允,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项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所采取的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
关联方购买资产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 泳 周 峰 周泽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