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展
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展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
负责的原则,现对公司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领为
军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为军融”)100%的股权,并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青岛硅谷天
堂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恒盈投资”)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台雅惠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云上智飞科技有限公司、诸暨科实华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郝利辉、邢台领诺软件开发中心(有限合伙)、梁智勇、珠海力高贰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龚锐、嘉兴光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缪也霖、杭州科实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珠海富昆坦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领为军融 100%的股权,并向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恒盈投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事宜,我们已提前认真审阅了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及资料。
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公司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
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本次交易
履行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
标的资产最终定价是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作为基础,
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恒盈投资,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应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审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关
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有序落实好本次交易的具体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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