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我们事前对相关事
项进行了了解,就上述会议的有关事项,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展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展鹏科技”)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性、客观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邢台雅惠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云上智飞科技有限公司、诸暨科实华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郝利辉、邢台领诺软件开发中心(有限合伙)、梁智勇、珠海力高贰号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龚锐、嘉兴光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缪也霖、杭州科实股权投
资有限公司、珠海富昆坦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北京领为军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领为军融”)100%的股权,并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青岛硅谷天堂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募集配套资金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证券法》
《上市规则》《发行注册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涉及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上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各方协商
一致确定,能够保证标的资产定价的公允性、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届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
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安排。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