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
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郑凯、李森、丁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