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6 证券简称:华菱精工 公告编号:2023-087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拟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 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罢免程 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
序。 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
法行使下列职权: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
…… 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规定董事人数的 2/3 时; 或者本章程规定董事人数的 2/3(5 人)时;
第八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第八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选举董事、监事,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选举董事、监事,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八十八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第八十八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提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的 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二)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
的 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披露相
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关内容,并将真实、准确、完整的独立董事候
选举;
选人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
交易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独立
性提出异议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措施,期限未届满的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 施,期限未届满的;
禁入期;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八)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其他内容。
政处罚;
(九)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第二节 独立董事 删除该节(详见《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议同意。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决定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交易(提 (三)决定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交易(提
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事项(下述指标计算 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事项(下述指标计算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 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
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有 2 名独立董事。提名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全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有 2 名独立董事。提名委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选及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员人选;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有 2 名独立董事。审计委 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该独立董事应为会 其中有 2 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正;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授权的其他事项。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一百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责是: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薪酬政策与方案。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定进行编制。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除上述对照表中所列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个别文
字表述、段落格式、标点符号等调整和修改不再逐条列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裁及其
指定人员办理上述章程变更涉及的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全部事宜。
特此公告。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