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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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
              条规定的说明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贾磊、邢台领擎软件开发中心(普通合伙)、邢台雅惠商贸
中心(有限合伙)、邢台领诺软件开发中心(有限合伙)、郝利辉、龚锐、北京
云上智飞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诸暨科实华盈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缪也霖、珠海富昆坦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珠海力
高贰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智勇、嘉兴光煜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北京领为军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为军融”)
(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经对照公司及标的资产实际情况并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后,公司董事会
审慎判断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有关主
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
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
合法存续的情形。
后,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能继续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市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
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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