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 交易对方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证券之星 2023-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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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方式收购贾磊、邢台领擎软件开发中心(普通合伙)、邢台雅惠商贸中心(有限
合伙)、北京云上智飞科技有限公司、诸暨科实华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郝利辉、邢台领诺软件开发中心(有限合伙)、梁智勇、珠海力高贰号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龚锐、嘉兴光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缪也霖、杭州科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富昆坦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
计持有的北京领为军融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拟向青岛硅谷天堂恒盈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人/本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本人/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为真实、原始的书面
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
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
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
前,本人/本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
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
代本人/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
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
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
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
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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