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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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贾磊、邢台领擎软件开发中心(普通合伙)、邢台雅惠商贸
中心(有限合伙)、邢台领诺软件开发中心(有限合伙)、郝利辉、龚锐、北京云
上智飞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诸暨科实华盈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缪也霖、珠海富昆坦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珠海力高贰
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智勇、嘉兴光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北京领为军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为军融”)100%
股权,并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青岛硅谷天堂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资产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告;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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