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8 证券简称:财富趋势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03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05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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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
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深圳市财富
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深圳市财富趋势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
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
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
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
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
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部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
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
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
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十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十二、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
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2023 年 11 月 24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
决权数量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该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读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十)休会,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最终投票结果以公司公
告为准)
(十一)支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二)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三)签署会议文件
(十四)会议结束
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93,33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00 元(含税),预计共派发
现金红利 46,669,000 元。以总股本 93,33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了上述权益分派,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相应由 93,338,000
元增加至 130,673,200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述总股本、注册资本变更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做出
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币 9333.8 万元 13067.32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股份均为普通股。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于
三、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经办人员办理上述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
程》的备案等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内
容为准。
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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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议案 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
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做出优化,自 2023 年 9 月 4 日起施行,并设置一年过渡期,
公司对现有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调整与修订。
修订后的制度内容详见 2023 年 10 月 3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附件一)。
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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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附件一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零二三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
束和监督机制,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
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会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
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
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 3 家境
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原则上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
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
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按照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
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对于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不符合独立董事比例要求,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关联交易、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薪酬等上市公司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
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制
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和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
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
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
等相关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
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
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 15 日。除参加董事会等会议外,独立董
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及时
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
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二)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
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
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