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3]A057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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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3] A0574 号
致: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及《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公开发布了《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统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
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
区中山南路 51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
柳新仁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250,273,39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的 62.5668%。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1,604,561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401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0 人,代表股份 251,877,96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2.9679%。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均为截至 2023
年 11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经查验,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会议对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未对会议通知和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该投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贵公司根
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网络投票
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
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1,771,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7%;
反对 10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251,771,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7%;
反对 10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
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
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 2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 1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