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 廊坊发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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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3 年 11 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保
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
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四条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电子邮件
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立
董事方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
和无法发表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
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
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证券部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公司将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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