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
细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认真核
查,我们认为公司调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拟投入投资
项目后的发行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
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是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
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公
司资本结构,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业
务现状和未来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提升公司综合实力,相关募
投项目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四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
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五、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三次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
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
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提示发行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刚、王学恭、辛金国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