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谷: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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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三年十一月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云南景谷林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
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况,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等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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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
职原因。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条 监事会是监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的常设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应对全体股东负责,对
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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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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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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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或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用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或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式召开监事会并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
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
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通过电子邮件将扫描件发送至监事会办公室。必要情况下
监事应当写明投票意见同时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亲自参加
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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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并对会议决议承担责
任。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料、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
突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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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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