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霖科技: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3-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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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1 月修订稿)
        厦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厦门松
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应认真履
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对待
所有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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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资产购置或处置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资产购置或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应由董事会批准
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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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
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
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除外)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拟发生的交易,按
照不同的财务指标计算,只要其中一项指标达到上述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标准
之一的,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
项目。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
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前述规定。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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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
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
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
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
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
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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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
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
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十二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议案,董事长、总经理可根
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免应由独立董事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拟
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十五条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
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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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递
送方之日起第 4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达到
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到
达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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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
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
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
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
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
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
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第二十六条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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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三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
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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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
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 1 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
事持有 1 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
票”。
  第三十二条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
会 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
逾期传真的表决票无效。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 1 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 1 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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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验票。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
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
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需经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
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九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
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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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有
关政府部门报告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
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总经理主持经理层认真贯彻落实具体
的实施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向下次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及其他董事有权跟踪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董事长及其他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 规则的规定召开临时董事会,做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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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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