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霖科技: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3年11月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3-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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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3   年 11 月修订稿)
          厦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提高公司规范运行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关联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上就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四)董事会应当客观判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等;
  (五)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当规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
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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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
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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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
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不包括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
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不包括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达到下列标准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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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拟发生交易达上述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或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对于本
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该项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
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
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
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
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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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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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
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章所述的关联交易,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
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的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
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
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
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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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关联交
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
易条款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
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
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
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
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
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
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
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
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
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
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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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
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
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
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
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
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
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
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
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
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
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
  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
以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本制度规定披露标准的,应
当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及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可以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
示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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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
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
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
计算。
  第二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
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
按照合同期内应当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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