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3-034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 涉案金额:本诉 64,852,788.44 元(不包含诉讼费),反诉 4,696,701.06
元(不包含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
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鄂 0192 民初 11730
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近日,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反诉状》,现将反
诉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武汉市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一)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分别签 订《 股份 转让 协议》,协 议约定 21 名股东 将其 持有 的 第三人 合计
为“转让方”及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汉博
瑞弘”)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各方对业绩承诺、剩余股份处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并约定若第三人完成 2019-2021 年业绩承诺指标,转让方可要求投资方收购第三
人的 10 名管理层股东全部或部分剩余股份,具体情况转让方须在书面通知中一
并告知投资方。如因转让方或特定管理层股东原因导致受让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
收购且逾期超过 30 天的,则转让方应按剩余未转让第三人股份对价的 15%向投
资方支付违约金。
出《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份的通知函》(以下简
称“《通知函》”),要求反诉原告按照《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收购 10 名管理层
股东持有的部分剩余股份,其中包括反诉被告名下 6,000,000 股股份,但并未明
确转让价格。
反诉原告自收到《通知函》后与转让方进行了多次磋商。2023 年 1 月 17 日,
反诉原告向马全新、胡淑君、反诉被告、武汉博瑞弘发出《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
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份的通知函的复函》,要求转让方就是否确定履
行《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及拟转让的具体股份数进行确定。
其中明确“非控股股东应当在每年年报披露之后 2 个月内向控股股东出具书面通
知,明确当年度需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数。控股股东收到书面通知后的处理仍
按照原《补充协议》中关于管理层股东剩余股权处置的相关条款执行。”
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份的通知函的回函(二)》,明确同意以第三人 2021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 15 倍市盈率计算股份转让价格,并发送了《股权转让
协议》,但反诉被告始终未予出让直至反诉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反诉原告按照 20
倍市盈率购买并承担违约责任。
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发送的《通知函》没有明确股份转让价格,没有按
照《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将具体情况一并告知反诉原告。按照《补充协议》相
关条款的定义,可视为未通知,反诉被告已经丧失了要求反诉原告收购其剩余股
份的权利,反诉原告基于合作关系在收到内容有重大瑕疵的《通知函》后与转让
方磋商,并两次发函要求其进行转让,现反诉被告通过提起诉讼明确表示其发送
了《通知函》但拒绝以 15 倍市盈率向反诉原告转让股份,其行为已经构成对《补
充协议》多次违反,符合合同约定予以解除的情形。
(二)诉讼请求
照《通知函》受让反诉被告所持第三人 6,000,000 股股份;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案件尚未开庭,也未产生
有效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