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纺标: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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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3122        证券简称:中纺标           公告编号:2023-087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24,964,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综合考虑股东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
展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实施 2023 年第
三季度权益分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bse.cn)披露的《2023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公告编号:
  同意股数 78,964,36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股数 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
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修订相关
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bse.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同意股数 78,964,36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股数 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股数 78,964,36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股数 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股数 78,964,36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股数 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股数 78,964,36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股数 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股数 78,964,36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股数 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股数 78,964,36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股数 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公
      司 2023
(一)            3,290,754   99.9909%   300    0.0091%   0        0%
      年第三
      季度权
        益分派
        预案的
        议案
        《修订
        <对外
        理制
        度>》
        《修订
        <关联
        理制
        度>》
        《修订
        <利润
        理制
        度>》
        《修订
        <募集
        理制
        度>》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庭、聂东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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