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控”、“公司”)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公司独立董事马时亨、
沈抖、奚治月同意上述议案并按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女士、钱明先生、吴宇女士、戈和悦先生个人简历及了解相关情况,未发现其存
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经审阅肖俊光先生个人简历及了解相关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香港上
市规则下公司秘书的情形。
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次聘任。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马时亨、沈抖、奚治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