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全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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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全新
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五条 独立董事拟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时,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以上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当公司章程设定独立董事少于三名时,独立董事应全员参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任一名独立董事均可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独立董事会议可以采用
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独立董事签字。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
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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