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勃股份: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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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机
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由于会议召开前5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临 时会议应
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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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应
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 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 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 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明确、
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 独立董
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在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 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详细记录。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
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
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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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
仍未解除职务,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
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
作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
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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